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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与被申请人***、***、***、***、***、江西匠箸人医药有限公司、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2财保985号之一

本院对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与被申请人***、***、***、***、***、江西匠箸人医药有限公司、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0)赣0102财保985号民事裁定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第一页倒数第六行的“被申请人:马雨薇”应改为“被申请人:***”;

第二页倒数第十一行“冻结被申请人***、***、***、***、马雨薇”应改为“冻结被申请人***、***、***、***、***”

审判员  廖如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