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民初234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朝瑞,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610706418。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陈浩,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01911110141。

被申请人:***,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申请人:沈明力,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江山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12681636L。

法定代表人:沈明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沈明力、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赣0103民初2340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沈明力、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实施了查封或冻结的保全措施。现该案已调解结案,被申请人已按调解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新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前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