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1022执97号
申请执行人:马驰,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公安县。
被执行人:荆州市川华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
法定代表人:甘道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启彪,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部经理,住公安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马驰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川华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正按协议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1022执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庆娟
审判员 刘华忠
审判员 彭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