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7民初577号
原告:山东贤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
法定代表人:李运玮,董事长。
被告:山东尚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
法定代表人:张国锋,董事长。
原告山东贤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尚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贤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贤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贤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5元,由山东贤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兆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赵泽刚
书记员赵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