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合隆智慧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隆智慧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7民初2276号
原告:深圳市合隆智慧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坪环社区大万新村路12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76283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合隆智慧城市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四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合隆智慧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合隆智慧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