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合隆智慧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合某某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1223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9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代理人赵涉云,广东国晖(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合***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762837,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尚景社区城市峰尚2栋201。
法定代表人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合***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9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169886.34元(人民币为货币单位,下同);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816元(追缴);4、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同意履行判决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及案件受理费的执行申请。2021年6月30日,被执行人将案件受理费1816元付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院将案款依法划付深圳市财政局。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同意履行判决内容为由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本院已经立案追缴案件受理费,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故对申请执行人该项申请予以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受理费应通过退费手续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90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小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伍仕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