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合隆智慧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互诉被告、互诉原告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75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互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徐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龙,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互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合隆智慧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城市花园****商铺201。
法定代表人:李**。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合隆智慧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6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合隆公司在一审开庭时,搞证据突袭,当庭提交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考勤表》,***经仔细核实后才予以确认。至一审判决送达之日***才发现该《考勤表》有部分签名是伪造的,这直接导致***利益受到极大损害。合隆公司亦真亦假的造假手段瞒过了***及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对此不予仔细核查,实质是对伪造证据的鼓励。现***申请笔迹鉴定,同时请求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据此,申请立案再审。
合隆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合隆公司是否已经足额向***支付加班工资。合隆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的考勤记录、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其已付清加班工资,***在一审庭审中确认考勤记录中签名的真实性且庭后亦未在合理期间内提出不同意见,一、二审法院确认上述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并据此认定合隆公司已足额支付***2017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并无不当。***主张考勤记录中部分签名系伪造的,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在二审及再审审查期间申请笔迹鉴定,均缺乏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洪望强
审判员  周小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雄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