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6民初2063号
申请人:于树明,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申请人: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万顺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繁,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天宝路5号5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树明与被申请人***、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港支公司对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于树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