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206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申请人: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万顺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繁,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天宝路5号5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权50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港支公司对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权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