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康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5641徐州康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82民初5641号
原告:徐州康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奚仲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开发区。
原告徐州康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徐州康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州康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康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徐州康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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