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26056号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工业北区28号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仟元,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朋政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向阳路28号1幢1-5-3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朋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余博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周静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