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诚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随州市兴力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鼎诚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3执监142号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兴力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烈山大道明珠广场北端。
法定代表人:刘晓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鼎诚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能源装备产业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肖亚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兴力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鼎诚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鄂1303执1635号。2020年12月11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执行。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裁定如下: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9)鄂1303民初3304号民事调解由广水市人民法院执行。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广水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 仑
审判员 揭 祥
审判员 李小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培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