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诚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市三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鼎诚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11411号
原告:濮阳市三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是濮阳市濮阳县铁丘路与文明路交叉口西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554209404Q
法定代表人:王社堂,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军,系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鼎诚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是濮阳市华龙区绿城路与106国道交叉口东第三个红绿灯往北华龙区能源装备产业孵化园内。
法定代表人:肖亚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濮阳市三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鼎诚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三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濮阳市三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善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