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科泰电梯有限公司

菏泽科泰电梯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飞电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91民初635号
原告:菏泽科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山海天泰大厦6楼626室。
法定代表人:朱仰杰,经理。
被告:山东华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市银河路银河嘉园南邻福寿苑1号楼32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7月19日出生,住菏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科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飞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科泰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山东华飞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21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菏泽科泰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华飞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2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菏泽科泰电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秋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