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12执134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欣鑫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湘船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金星村。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长沙船舶厂,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金星村6-12组。
法定代表人XX,厂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船重工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船舶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558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湘船重工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船舶厂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湘船重工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船舶厂银行存款1818234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何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