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11执148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船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金星路。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船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湖南湘船重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鄂0111民初376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破产,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鄂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11民初37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彭芳
审判员彭芳全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