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4938号
申请人:中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3栋25楼25028房。
法定代表人:谢平江,执行董事。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413号运成大厦18、19楼。
负责人:胡湘泽,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湘船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金星村6-12组。
法定代表人:王**。
被申请人:湖南长沙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金星村6-12组。
法定代表人:王**。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湘船重工有限公司、湖南长沙船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中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湖南湘船重工有限公司、湖南长沙船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8254.98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处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78254.9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已经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保单号:118181919202200××××)。
本院认为,中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湘船重工有限公司、湖南长沙船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8254.9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1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3年。
申请费3411元,由中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殷兵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张仪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