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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江苏宇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浙0211行审11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和济街9号(东部新城民安东路80-108号)。
法定代表人孙义为,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苏宇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花市路4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根据2018年1月25日作出的甬土镇罚[2017]21号行政处罚决定,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腾空在非法占用的560平方米土地上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00平方米土地上已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甬土镇罚[2017]2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在2017年9月至2017年10月,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在镇海区骆驼街道尚志村集体土地上建造场地,占用的土地面积1?660平方米。该行为占用的土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库中1?628平方米土地为水田,32平方米土地为村庄用地;该行为占用的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560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另有1?100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行为,责令被执行人退还违法占用的1?660平方米土地,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60平方米土地上已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2.限被执行人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00平方米土地上已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3.处所占的1?628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48?840元;处所占的32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罚款640元;共计49?480元。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宇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出行政诉讼,仅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第一、二项义务。2018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催告书,限被执行人江苏宇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履行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第一、二项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甬土镇罚[2017]2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现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甬土镇罚[2017]21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腾空在非法占用的560平方米土地上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00平方米土地上已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准予强制执行,相关执行事项由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骆驼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艳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蓓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