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镕立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镕立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洛阳惠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11民初3932号
申请人:洛阳镕立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潘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惠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大道与金城寨街交汇处唐城御府小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镕立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惠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2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以洛阳民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惠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镕立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