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神州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内蒙古神州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22民初2910号之一 原告:***,男,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男,成年,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内蒙古神州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和内蒙古神州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主张被告已经履行给付***装人工费的义务。因此,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5.22元已经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458.02元,剩余的1267.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