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24民初3663号
原告:卢氏佳信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MA455DRR4K
地址:卢氏县西关建材市场38号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三门峡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代码:91411224MA3X4UXEOP。
地址:卢氏县桃花谷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段四迎,经理,经理。
原告卢氏佳信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和解且履行,原告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氏佳信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1元,减半收取135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