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钢掌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三门峡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7719-3号
原告:河南钢掌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定鼎门街龙康小区B08幢27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南、王博,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桃花谷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段四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高,男,汉族,1974年9月30日生,住河南省卢氏县,系被告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段四迎,男,汉族,1982年3月20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原告河南钢掌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段四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钢掌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钢掌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钢掌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9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945元,由原告河南钢掌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鹏翼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关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