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钢掌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三门峡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771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钢掌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定鼎门街龙康小区B08幢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9FY7Y327。
法定代表人:张永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南、王博,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三门峡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桃花谷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MA3X4UXEO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3月20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原告河南钢掌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豫0311民初7719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三门峡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6725.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三门峡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6725.85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常鹏翼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关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