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4425号
原告:**道,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21日,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顺昌,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810735342,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成年,住西峡县。
被告:谢国锋,男,成年,住西峡县。
被告:三门峡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MA3X4UXEOP。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桃花谷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段四迎,系董事长。
原告**道与被告***、谢国锋、三门峡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道于2021年10月13日以被告结清劳务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道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撤诉。
案件受理费523元,由原告**道负担。
审 判 员 贾 颖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菀纯
书 记 员 贾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