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奥诗特电梯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03民初867号

原告:浙江衢州奥诗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路4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衢州奥诗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衢州奥诗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4000元给付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衢州奥诗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衢州奥诗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