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奥诗特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03民初867号
原告:浙江衢州奥诗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路4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衢州奥诗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衢州奥诗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4000元给付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衢州奥诗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衢州奥诗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