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21执6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住辽宁省铁岭县。
被执行人:辽宁北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816XU,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北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辽宁北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04×××6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6364.97元。现因双方自行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辽宁北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364.9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春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