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丰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荆州奔雪龙实业公司、湖北松滋丰缘科技有限公司与荆州市博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1087执44号
申请执行人:荆州奔雪龙实业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松滋丰缘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湖北省松滋奔雪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王家桥镇麻水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州市博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北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荆州奔雪龙实业公司、湖北松滋丰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博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回转一案,本院(2014)鄂***再审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据以执行完毕的本院(2010)松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调解书被撤销。因本院在执行本院(2010)松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的和解协议,约定荆州奔雪龙实业公司、原松滋奔雪龙商贸有限公司将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101号1582.9平方米的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416302元及该宗土地上九间两层面积649.8平方米的房屋(作价779760元),共作价1196062元抵偿给荆州市博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且以上财产已过户登记至荆州市博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荆州奔雪龙实业公司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本院为防止该宗土地、房产权属发生新的变更而造成执行回转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荆州市博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的1582.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松国有(2012)第1765号〕及该宗土地上九间两层面积649.8平方米的房屋(房屋证号为松滋市房产证新江口镇第2012279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谢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