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丰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丰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圣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087民初1596号
原告:湖北丰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王家桥镇麻水社区(原麻水乡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68848935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圣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显龙螺沙吉围大道横二路6号之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1517107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丰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圣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湖北丰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1月15日、2016年11月30日分别签订两份灯具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共计销售给原告LED路灯灯头736个,其中90W灯头58个,150W灯头678个,质保期为3年,3年内出现质量问题(非人为),被告将免费提供维修。被告向原告提供上述产品后,原告使用被告的150W灯头安装的路灯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起初为光源频闪,最后发展至整灯熄灭。经原告检查,导致灯头熄灭的主要原因为灯头密封圈大小不合适和封装不合格,灯头在使用过程中进水损坏内部线路和元件。后经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被告销售给原告的150W灯头为防水不符合GB7000.1-2015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原告发现被告供给的150E灯头有质量后,曾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来人处理并进行免费维修,但被告迟迟不予理睬且拒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原告只有自行维修和更换,现已维修和更换514个,花去费用达13万多元,尚有164个未维修和更换。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4427.44元。
被告中山市圣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本案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是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不应以买卖合同纠纷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法院管辖地均发生在被告所在地中山市古镇镇,本案应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11月15日、2016年11月30日签订了采购合同,该合同内容约定被告将标的物交付给原告,原告支付价款,应认定为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灯具采购合同》中约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所有产品必须到丰缘科技公司仓库”可以认定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为原告仓库,原告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对买卖合同管辖的规定,对于被告辩称原告提起是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本院认为,从原告起诉被告的损失数额、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是基于双方的约定“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有误,所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这一条款。故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的合同履行地在原告所在地仓库,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山市圣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山市圣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卢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