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125民初771号
原告:***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俩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586802.5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2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2.判令俩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3.本案保全费由俩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为:判令俩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586802.5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2年7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俩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10月14日,原告与俩被告签订《内部承包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浙江豪铭眼睛有限公司(浙江**玩具有限公司)工程交由俩被告承包施工,并约定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等条款。2020年9月21日,俩被告向原告出具《***》,截至2020年9月20日该工程未付的材料尾款和工人工资尾款并附《未付款清单》(未包含案外人浙江海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承诺除上述未付款外,该工程未拖欠任何材料款、工人工资及其他费用,若后续该工程经济和劳务上的纠纷与原告无关,因该工程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产生经济纠纷,俩被告愿意承担所有责任并赔偿对原告造成的损失。2021年9月23日,案外人浙江海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原告***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拖欠其货款为由向本院起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案外人浙江海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后本院依据该调解协议制作(2021)浙1125民初1021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被告***向原告浙江海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钢筋款586802.52元;二、上述款项由被告***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前垫付280000元;三、被告***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浙江海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06802.52元;四、被告***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依约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两次向案外人浙江海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分别为2021年12月24日280000元、2022年7月5日306802.52元,共计586802.52元。另原告因该案支出律师费20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偿货款586802.5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86802.52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代偿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355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66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法官提示
权利人执行风险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义务人执行告知
如果你未按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法定义务,你将会面临:曝光不良信用信息、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并向所在单位(组织)通报情况。如果你规避执行,视情节轻重将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