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1910之一号
原告:**,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
被告:辽宁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5元,减半收取1,622.5元,保全费1,256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郭 慧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