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1275号
原告:青岛鑫珺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岭路29号2**501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永平街8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鑫珺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青岛鑫珺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鑫珺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