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葆霖建设有限公司

荆州市葆霖建设有限公司、荆州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鄂1003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葆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1003民初1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葆霖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672526.35元【货款本金630533.9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止的利息24561.45元、受理费8480元、执行费8951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中柱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