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鄂1003执2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葆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1003民初1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葆霖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葆霖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1003民初1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中柱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