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1022财保16号之一
申请人荆州市葆霖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武汉精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阳逻开发区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为42×××30)壹佰柒拾贰万元整(小写:1720000元整)予以冻结。2020年11月19日,申请人荆州市葆霖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荆州市葆霖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荆州市葆霖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精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伍仟元,减半收取贰仟伍佰元,由荆州市葆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芙蓉
书记员 舒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