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制冷空调设备安装公司

湖南省制冷空调设备安装公司与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民初1508号之二
反诉人:湖南省制冷空调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蔡志桦。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少华,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6月28日,本院收到湖南省制冷空调设备安装公司的反诉状。反诉人向本院提出以下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支付反诉人湖南省制冷空调设备安装公司工程款181759.37元;2、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反诉人湖南省制冷空调设备安装公司与被反诉人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签订《中联重科望城工业园综合科研楼装饰工程安装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将中联重科望城工业园综合科研楼1-4层安装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反诉人。该工程已全部完工。2014年1月,被反诉人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包干金额为21万元,该合同项下的所有工程内容全部由反诉人完成。因此,被反诉人陆续支付反诉人工程款4349099.13元,应减去21万元,即为4139099.13元。因被反诉人一直未与反诉人结算,亦未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反诉人一直无法核算最终结算款项。现根据被反诉人在本诉中提供的结算资料,经反诉人核算减去各项应扣款项后,应付工程款合计4320858.5元,故被反诉人还需支付反诉人工程款181759.37元。反诉人根据法律规定,故向本院提出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反诉人湖南省制冷空调设备安装公司要求被反诉人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是基于被反诉人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而本诉原告(被反诉人)要求被告(反诉人)返还工程款是依据原告(被反诉人)与被告(反诉人)签订的《中联重科望城工业园综合科研楼装饰工程安装专业分包合同》,反诉和本诉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并不相同,且反诉和本诉的诉讼请求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故反诉人提起的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受理,反诉人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湖南省制冷空调设备安装公司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唐 毅
人民陪审员  刘卫东
人民陪审员  李剑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赵钰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