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制冷空调设备安装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14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小丽,女,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日鑫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枫林三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制冷空调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蔡志桦,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曾小丽、长沙日鑫热处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制冷空调设备安装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小丽、长沙日鑫热处理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曾小丽、长沙日鑫热处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凯
审判员 何 芳
审判员 金新贵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沐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