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8015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第三人:北京市成龙房地产咨询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义里8号楼地下二层0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市成龙房地产咨询服务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北京市成龙房地产咨询服务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其向法院申请撤诉,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