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与北京中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民初414号
原告:***,女,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军,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璐,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柳进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友谊,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陈 实
审 判 员  杨 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 鑫
法官助理  刘奕萱
书 记 员  李连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