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汉韵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汉韵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文旅科普展示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1执339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汉韵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常州大学白云校区内。
法定代表人冷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文旅科普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华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常州市汉韵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韵公司)与常州文旅科普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1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文旅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汉韵有限公司28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文旅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汉韵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7330元,诉前保全费2770元,保险费1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200元,由文旅公司、**负担9975元(汉韵公司同意文旅公司、**承担的诉讼费用由汉韵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汉韵公司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 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互联网银行账号,数额较小。已扣划被执行人3973.48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不动产登记与交易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查找被执行人情况

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

限制高消费情况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411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奚无政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清远
附终本案件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案目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如下:
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账户(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5日止)
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前30日内向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