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7961号
原告:成都唯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188号金牛万达甲级写字楼A座19楼11号。
法定代表人:林茂,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共和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南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唯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共和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成都唯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唯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共和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唯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7元,减半收取1358.5元,由成都唯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