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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2521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河南省宁陵县黄岗乡张桥村村民,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南新区。
被执行人:共和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1MA753LQ03W,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南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韩军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国龙,男,撒拉族,1989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共和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青海省共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和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共和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前履行案款40000元,5月29日前履行案款40000元,6月29日前履行案款33643元,上述案款由共和荣和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担保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青2521执2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严海梅
审判员张秀林
审判员石青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常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去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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