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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521执952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藏族自治州无线电监测站,住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城北新区德和大街
委托代理人:李琳
被执行人:共和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2521MA753LQ03W,住所地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南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韩军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藏族自治州无线电监测站与被执行人共和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一案中,于2021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于2021年12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海南藏族自治州无线电监测站同意被执行人的履行方案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藏族自治州无线电监测站与被执行人共和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海南藏族自治州无线电监测站同意被执行人的履行方案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结案。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521执348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海龙
审判员严海梅
审判员马海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项见才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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