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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521执1049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州锦源新型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共和县恰卜恰镇次汗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格旦东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共和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南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韩军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州锦源新型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共和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共和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被执行人共和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2月17日,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共和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于2022年1月20日之前一次性履行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海南州锦源新型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共和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还款计划,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521执1049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海龙
审判员严海梅
审判员马海东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