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交易会广告有限公司

广州交易会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州尤米服饰有限公司、沈绿化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1民初20730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交易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凤浦中路679号801、802、803(半层)。
法定代表人:陈舒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恒,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尤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康路287号B栋2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林,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交易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尤米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交易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恒,尤米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林、罗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交易会公司诉称:2018年5月18日,其与尤米公司签订了《展览服务合同书》,约定尤米公司委托交易会公司负责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380号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琶洲展馆B区的广州第二届国际男装博览会的展位号为10.2E9-12的展位的设计、制作及搭建,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30000元。交易会公司已经完成该展位的搭建工程并且将该展位交付给尤米公司使用。但是,尤米公司至今未支付合同余款人民币39000元给交易会公司。尤米公司应自2018年6月18日起每天以39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给交易会公司直至尤米公司付清合同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月10日该利息为1339元。***是尤米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尤米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判令:一、尤米公司支付交易会公司合同欠款人民币39000元;二、尤米公司自2018年6月18日起每天以39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给交易会公司直至尤米公司付清合同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月10日该利息为1339元;三、判决***对尤米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庭审中,交易会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决尤米公司自2018年6月18日起每天以39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给交易会公司直至尤米公司付清合同欠款之日止。
被告(反诉原告)尤米公司辩称及反诉称:第一,交易会公司未经尤米公司同意,将合同项下的主要工作转包给第三方广州百变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变公司”);第二,交易会公司给尤米公司提供的服务多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设计效果,给尤米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一、交易会公司立即向尤米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人民币91000元;二、交易会公司向尤米公司支付违约赔偿人民币39000元;三、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交易会公司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交易会公司辩称:其已经完成合同项下的内容并交付使用,至于外包是业内常态,也并不存在质量问题。
经审理查明:尤米公司(甲方)和交易会公司(乙方)签订《展览服务合同书》,约定(摘抄):一、项目概况。1、甲方的展位规划、设计以及展览服务项目;2、乙方提供设计方案给甲方确认,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和要求进行布展,包括材料、人工、运输、安装、维护及拆除。双方按报价单上的项目进行制作和验收。如有现场增加项目,以双方最后确认实际发生项目清单为准结算。二、展览地点及时间:1、布展地点:广交会展馆B区10.2E9-12;2、布展时间:2018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4日;3、开展时间: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7日;撤场时间:2018年6月17日闭馆后。三、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项目总金额(含税)130000元,分三批支付,2018年5月20日前支付总金额的30%(39000元),2018年5月30日前支付总金额的40%(52000元),2018年6月17日前支付总金额的30%(39000元)。六、违约责任。(一)因乙方未按甲方的工作进度和服务质量要求进行布展,对甲方提出的异议未进行改进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由此所生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项目款中直接扣除;(二)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布展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井对各时段乙方派驻甲方的工作人员进行清点,乙方未按要求提供整改或未派驻充足人力、物力的即为违约。甲方可在项目款中直接扣除;(三)乙方未能在大会和甲方规定的时限前完成布展工的,即为工期延误。甲方可在项目款中直接扣除。
2018年6月1日、6月13日,尤米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交易会公司分别转账39000、52000元。
尤米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7日参加涉案展会。
2018年5月2日,案外人百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欢粤与***通过微信进行联络,针对涉案项目的报价等事项进行商榷。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欢粤:我们是广州交易会广告有限公司,国企、展馆的广告都是我们公司做的……”后李欢粤与***针对贴膜、桌椅、灯箱、装饰树、气球、展厅大门方向等细节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2018年6月14日,***对李欢粤说:“门开错啦”,李欢粤:“哪个门开错了?”,***:“你明天早上必需把气球搞好,那个是前厅唯一挂衣服的设计卖点,不能做为什么不早说?……如果气球不按图片做好尾款一毛钱你都别想要,正门给我开成侧门,树都是稀烂的半死不活的样子,膜贴的歪歪扭扭的……出方案图你们自己出的,明天开馆了9:00前必需搞好……”李欢粤回复:“我们找个解决办法呀,能做到的都会帮你们做到的”。2018年6月15日,李欢粤说:“已经找到解决办法,买了特殊气体,叫人运过来,在外面打好气球,再带进展馆安装”。***说:“灯箱抓紧,已经开始了”,李欢粤回复:“好的,气体中午到”,***说:“中午还来做什么?今天上午是人最多的。灯箱呢?不是说昨晚搞好今天一早装上去的?李欢粤回复:“气体中午才能运到,因为他们仓库没有。已经是最快的了,灯箱我问一下”。2018年6月16日,***发送展会现场气球、灯箱图片给李欢粤,称:“灯箱就只有一半亮一半就没亮过”。2018年6月17日,李欢粤称:“这次展位没有做好,对不起!不过这次我们也是尽力去做的,不是随便做的,请见谅!今天撤展了,请把尾款支付一下,谢谢”,***称:“1、门头开错方向,2、气球效果错的,3、树是秧的死的,所有图片照片聊天记录都有,我们没计较了你们反而要计较那我就叫我们律师起诉你们赔偿所有损失”等。
关于展厅大门及电视墙。尤米公司称交易会公司将展台的门和电视墙开向了侧面而非主通道。交易会公司称其是将门和电视墙朝着人流量最大的通道开立的,并且在设计图和双方沟通中并没有明确门及电视墙的方向。据双方提交的设计图显示,未标明大门的朝向。
关于气球。交易会公司提交的现场照片显示气球为向上漂浮状态,尤米公司提交的现场照片显示气球是下垂状态。尤米公司称该照片拍摄于开展第二天上午,而气体在开展第一天中午才运到,第二天上午就彻底漏气了。交易会公司则称出于安全考虑,展馆内不容许使用氢气,后找到一个安全的气体,但是气球很容易漏气,每充一次就需2000元钱,已经超出报价180元,故展会第二、三天未再充气,并主张曾与尤米公司协商,尤米公司表示不用充气了,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尤米公司否认交易会公司与其协商过继续充气事宜。据双方提供的设计图及尤米提交的上海展览会现场照片显示,气球为向上漂浮状态。另据交易会公司提供的报价单显示,由其提供白色气球。
关于灯箱。被告主张灯箱点亮不足2个小时即坏掉,之后交易会公司一直未维修,并提交了现场图片。原告称灯箱是被告临时要求增加的,其未向尤米公司收取该项费用。在设计图及交易会公司提供的报价单中未显示灯箱。
关于透明膜。根据交易会公司提供的报价单显示,由其提供软膜并制作。尤米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透明膜墙面较皱,平滑度较差。设计图中的透明膜墙面显示是平整、光洁的。
关于植物。根据交易会公司提供的报价单显示,由其提供3米高的植物、植物运输等。尤米公司称交易会公司提供的植物树叶枯萎、掉叶严重,影响现场效果,并提供了现场的植物照片。交易会公司确认在搬运过程中造成了一些树叶脱落,加上在室内种植,树有一些枯萎。
关于转包。交易会公司称合同的签订、报建、现场的监管、合同款项的收取是由其负责,展位的设计、制作、搭建、撤展是交给了案外人百变公司履行,并主张尤米公司清楚外包的情况,理由是设计图中左下角标注了百变公司,相关事宜也是百变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欢粤跟尤米公司洽谈的。尤米公司称李欢粤自称是交易会公司的,故其以为除设计图是交易会公司委托第三方设计的外,其他事项均是交易会公司亲自履行。
以上事实,有《展览服务合同书》、设计图、报价单、银行回单、展台现场图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交易会公司和尤米公司签订的《展览服务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交易会公司按照尤米公司的要求完成展位搭建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尤米公司向交易会公司支付报酬,故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关于尤米公司是否应向交易会公司支付合同尾款39000元问题。首先,原告将涉案合同项下的展位设计、制作、搭建、撤展等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方百变公司完成,没有证据证明交易会公司与尤米公司进行了协商并取得尤米公司的同意,故交易会公司应当就百变公司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尤米公司负责,并在尤米公司已无法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向尤米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次,关于履行质量问题。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在门的朝向问题上,双方约定不明,均有过错;在灯箱问题上,尽管灯箱是尤米公司临时要求增加,但合同允许有现场增加项目,且交易会公司已实际履行,应视为其对该项目的承揽予以同意并应保证履行质量。但据尤米公司提交的现场照片显示,该灯箱在展会期间已无法正常显示,作为承揽人的交易会公司存在过错;在气球、透明膜、植物等问题上,根据报价单显示,上述材料均由交易会公司提供,其应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及进行制作,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设计效果。交易会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承揽公司,理应具备相应策划、施行的能力和遇到紧急情况之下的合理应变能力,但其实际交付的成果存在质量问题,与双方约定的效果存在一定差距,存在履行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结合现有证据并依照公平原则,尤米公司以减少报酬的形式要求交易会公司承担瑕疵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合情合理。且根据合同约定,涉案尾款的支付时间为展会结束之日,即在交易会公司的承揽工作完成之后,故尤米公司拒付尾款的行为亦属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综上,本院对于交易会公司要求尤米公司支付合同欠款39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交易会公司是否应向尤米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91000元及支付违约赔偿39000元的问题。交易会公司虽存在履行瑕疵,但其已履行了承揽合同中展位的设计、制作、搭建等主要合同义务,并为此进行了合理的支出,尤米公司亦已实际使用该展位参加了展会。虽尤米公司主张因交易会公司的瑕疵履行使其形象受损,但对于其实际损失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在尤米公司的合同尾款已得到减免的情况下,其要求交易会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并支付违约赔偿金,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广州交易会广告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广州尤米服饰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808元,由广州交易会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450元,由广州尤米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曼琦
人民陪审员  刘 莲
人民陪审员  何秋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