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92民初37556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晖,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交易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陈舒冬。
原告***与被告广州交易会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交易会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俊松
审判员 周 扬
审判员 陈艳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恺茵
书记员黄丽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