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交易会广告有限公司

广州交易会广告有限公司、广州九沃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06民初14572号 原告:广州交易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凤浦中路679号801、802、803(半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咚,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九沃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都路80号之二407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交易会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九沃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退还广告发布费163153.1元;二、判令由被告承担延迟支付广告发布费的逾期利息(以163153.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0月22日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通过深圳地铁、机场、户外LED广告代理发布原告的商业广告等事宜;原告须于2019年10月25日前向被告支付合同总金额50%即227492.3元作为订金。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被告合同约定银行账户转账227492.3元。2020年1月因新冠疫情暴发,无法如期举办展会,原告告知被告暂缓发布广告,待展会确定时间再进行投放。2020年8月,因原告原定的广告位需求在展馆举办前无档期,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后被告同意向原告退款,并于2021年9月17日退还备注为“退款”的第一期费用3万元。双方于2021年10月15日补签《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已于2021年9月17日向原告进行第一期退款3万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及时处理退款事宜,被告以各种理由百般拖延。被告于2021年12月24日单方面向原告发送请求准许拖延付款的函件,原告并未答应也未回函。直至本案起诉前,被告仍未退还第二期到期款项163153.1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出示落款时间为2019年10月22日的盖有被告合同专用章及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名字样的《广告发布合同》,合同载明:原、被告约定被告通过深圳地铁、机场、户外LED广告代理发布原告商业广告的有关事宜;广告费用总额为454984.6元,在2019年10月25日前原告应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227492.3元作为订金,在2020年2月14日前原告应根据实际发布数量向被告支付合同总额的尾款;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等内容。 原告出示《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中国银行对公客户付款通知单》,显示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被告的银行账户汇款227492.3元,并附言“广告发布费”。 原告出示落款时间2021年10月15日有被告公章的《补充协议》,协议载明:原告于2019年11月向被告支付广告发布合同50%费用227492.30元,因疫情及档期问题无法履行,原告同意被告在扣减定金(被告已支付的户外LED广告媒体费用34339.2元)后向原告分两期退还193153.1元,第一期在2021年9月18日前退款3万元,第二期在2021年12月20日前退款163153.1元。 原告出示《广州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该回单显示被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原告的银行账户转账3万元,用途为“退款”。 庭审中,原告称其向被告支付了227492.3元,被告已根据《补充协议》退还第一期,第二期163153.1元未退还,并认为应依《补充协议》约定的退款时间(2021年12月20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广告发布合同》《补充协议》显示,被告代理发布原告商业广告,后因无法履行而合意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分两期退还广告发布费193153.1元。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被告放弃抗辩的权利,依法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不利后果,故本院确认《广告发布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广告发布费163153.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因原告已出示银行单据反映其已实际向被告支付了广告发布费227492.3元,而被告也于2021年9月17日退还了第一期款项3万元,故原告主张根据《补充协议》退还第二期163153.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应以163153.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九沃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交易会广告有限公司退还广告发布费163153.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63153.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6元,由被告广州九沃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