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交易会广告有限公司

广州交易会广告有限公司、广州良御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05执47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交易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凤浦中路679号801、802、803(半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良御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262号2502房(部位:A)(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交易会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良御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6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交易会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良御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472516.4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广州交易会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了被执行人广州良御广告有限公司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为36×××40的银行账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部门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良御广告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存有银行存款7432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划扣上述银行存款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形,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此外,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105执47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鑫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