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高新交通技术测评研究院、拾方治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2-03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嘉南催字第17号
申请人:嘉兴市高新交通技术测评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拾方治。
申请人嘉兴市高新交通技术测评研究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15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公示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平安银行嘉兴支行签发的票号分别为3070005130862622、3070005130862623,出票人均为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额均为50000元,出票日期均为2015年1月22日,收款人均为嘉兴华严建设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均为2015年7月22日,已背书的二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市高新交通技术测评研究院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