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瑞斯软件有限公司

XX、某某等与马路、宁夏瑞斯软件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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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3民初1188号

原告:XX,男,汉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女,汉族,1963年8月19日出生,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马程,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职工,住陕西省定边县。公民身份号码×××。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芬,系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路,男,回族,1983年11月25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宁夏瑞斯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学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799940035G

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号亲水商业广场****室。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羽,系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娜,系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

负责人何金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北街*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9278730422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靖涛,系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XX、**、马程诉被告马路、宁夏瑞斯软件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金凤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芳,原告**、马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芳,被告马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羽、**娜,被告宁夏瑞斯软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羽、**娜,被告财产保险金凤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靖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2016年3月1日19时许,被告马路驾驶×××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245KM+50O米处,与相对方向由原告XX驾驶的×××号”江铃全顺”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号轿车乘车人廖小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驾驶员马路、乘车人李学才及×××号货车驾驶员XX、乘车人**、马程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三原告被送往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治疗。原告XX共住院24天,花费医疗费171076.29元,出院诊断为:多发伤1、闭合性胸部损伤:双肺挫伤;2、双下肢多发骨折:2.1、右髌骨粉碎性骨折,2.2、右足Lisfranc损伤,2.3、左股骨干骨折,2.4、左胫腓骨上段骨折,2.5、左胫骨下段骨,2.6、左跟骨骨折;3、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经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原告XX伤残等级属二项X(十)级;其误工期为400日,护理期为200日,营养期为160日。原告**住院35天,花费医疗费48233.59元。出院诊断为:1、右髌骨骨折;2、左手第5指中节指骨骨折;3、颜面部皮肤裂伤;4、多发肋骨骨折(右7、8、9、10、11)。经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等级属三项X(十)级;其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原告马程花费医疗费3988.23元。被诊断为:多发伤:1、闭合性胸部损伤:双下肺轻度挫伤;2、闭合性颅脑损伤:颜面部皮肤裂伤。2016年3月14日,盐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盐公交认字[2016]第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马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XX负次要责任,乘车人廖小风、李学才、**、马程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被告宁夏瑞斯软件有限公司,被告宁夏瑞斯软件有限公司系该车车主,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财产保险金凤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现三原告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马路赔偿原告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377358.52元;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203354.39元;赔偿原告马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13888.4元;2、判令被告宁夏瑞斯软件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财产保险金凤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XX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当庭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2016年3月1日发生于307国道1245KM+500M处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马路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宁夏瑞斯软件有限公司系×××号车辆的所有人,该车辆缴纳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证据2、宁夏医科大学《住院病案》原件二份、《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证》原件二份、门诊发票明细清单一份。证实原告XX两次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治疗24天的诊疗事实;

证据3、《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鉴定费票据原件三张。经鉴定原告XX属轻伤一级和二项X(十)级伤残,其急性期及后续治疗所需误工期为400日,护理期为200日,营养期为160日,后续治疗费用约为12000元;鉴定费1614.4元:

证据4、医疗费票据二张、门诊票据94张,证实原告XX治疗花费住院费155788.05元,门诊费15873.81元;

证据5、交通费发票原件43张、住宿费发票1张、病案复印费收据2张。证实原告XX因康复治疗及后期鉴定等,花费交通费2321元、住宿费128元;复印费53.5元;

证据6、个人收入证明二份。证实原告XX作为定边县虹桥王子酒店有限公司的酒店采购经理,月工资收入为6000元,治疗期间护理人车珊珊系定边县虹桥王子酒店有限公司的餐饮经理,月收入为5000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实2016年3月1日所发生的位于307国道1245KM+500M处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经认定,被告马路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乘车人**无责任,被告宁夏瑞斯软件有限公司系×××号车辆的所有人,该车辆缴纳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证据2、宁夏医科大学《住院病案》原件三份、疾病诊断证明及出院证原件三份。证实原告**先后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银川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35天;

证据3、《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鉴定费票据1张。证实经鉴定,涉案事故致原告**轻伤一级和三项X(十)级伤残,其急性期及治疗所需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鉴定费1108元;

证据4、《医疗费票据》3张、门诊及药费票据44张。证实原告**花费住院费39242.06元,门诊费8383.53元。

证据5、个人收入证明二份。证实原告**作为定边县虹桥王子酒店有限公司的酒店总经理,月工资收入8000元,治疗期间护理人石佩玉系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理财经理,月收入为5000元。

原告马程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实2016年3月1日所发生位于307国道1245KM+500M处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经认定被告马路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乘车人马程无责任被告宁夏瑞斯软件有限公司系×××号车辆的所有人,该车辆缴纳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证据2、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门诊导购单原件三份。原告马程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治疗;

证据3、门诊及药费票据原件26张。证实原告马程治疗花费医疗费3988.23元;

证据4、个人收入证明一份。证实原告马程作为定边县虹桥王子酒店有限公司的财务主管,月工资收入为6000元。

被告马路辩称,2016年3月14日,盐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盐交认字[2016]第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马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逆向行驶和超速行驶,负主要责任;原告XX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原告XX超速驾驶的行为提高了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也扩大和增加了双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原告XX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车辆驾驶人XX和马路的超速细节并不明确,所以被告马路只应承担不超过60%的赔偿责任。被告马路系被告宁夏瑞斯软件有限公司的员工,驾驶车辆出公差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职务行为侵犯第三者合法权益的,应由用人被告宁夏瑞斯软件有限公司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马路对原告所诉请赔偿的部分项目和金额有异议。

被告马路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劳动合同》原件一份、《员工身份证明》原件一份,证实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马路与被告宁夏瑞斯软件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马路驾车行为系职务行为。

被告宁夏瑞斯软件有限公司辩称,对于被告马路的驾驶行为是被告公司的职务行为予以认可,根据事故的发生,被告马路只应承担不超过60%的赔偿责任;被告对原告所诉请赔偿的部分项目和金额有异议。原告马程未鉴定出伤残等级,所以其要求被告赔偿其伤残赔偿金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宁夏瑞斯软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在被告财产保险金凤支公司有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内,所以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予赔付。

被告宁夏瑞斯软件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当庭提交以下证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抄件)》原件一份、《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副本)》原件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实事故发生时,被告马路驾驶×××号”奥迪”牌小型轿车,马路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号”奥迪”牌车辆在被告财产保险金凤支公司投有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自2015年5月13日0时起至2016年5月12日24时止,被保险人为被告宁夏瑞斯软件有限公司;×××号”奥迪”牌车辆在被告财产保险金凤支公司投有商业保险,保险险种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自2015年5月13日0时起至2016年5月12日24时止,被保险人为宁夏瑞斯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财产保险金凤支公司辩称,被告财产保险金凤支公司并非原告受伤的侵权人,而仅是依据与被保险人形成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作为义务赔偿人,因此被告财产保险金凤支公司的赔偿范围应依据保险条例以及保险合同约定,对于原告诉请的鉴定费、复印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付的项目及范围。

被告财产保险金凤支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日19时许,被告马路驾驶×××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245KM+50O米处,与相对方向由原告XX驾驶的宁AQⅩ930号”江铃全顺”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号轿车乘车人廖小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驾驶员马路、乘车人李学才及宁AQⅩ930号货车驾驶员XX、乘车人**、马程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3月14日,盐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盐交认字[2016]第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马路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XX负事故次要责任。三原告先后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治疗。原告XX共住院24天,花费医疗费171076.29元,出院诊断为多发伤包括闭合性胸部损伤、双肺挫伤、双下肢多发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经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原告XX伤残等级属二项X(十)级,其急性期及后续治疗所需误工期为400日,护理期为200日,营养期为160日。原告**住院35天,花费医疗费47625.59元,出院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左手第5指中节指骨骨折、颜面部皮肤裂伤、多发肋骨骨折;经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等级属三项Ⅹ(十)级,其急性期及治疗所需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原告马程因治疗,花费医疗费3988.23元,被诊断为闭合性胸部损伤、双下肺轻度挫伤、闭合性颅脑损伤、颜面部皮肤裂伤。

另查明,被告马路系被告瑞斯软件有限公司员工,其在本次事故中所驾驶的×××号”奥迪”牌车辆在被告财产保险金凤支公司投有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自2015年5月13日0时起至2016年5月12日24时止,被保险人为被告宁夏瑞斯软件有限公司;×××号”奥迪”牌车辆在被告财产保险金凤支公司投有商业保险,保险险种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500000元,

保险期自2015年5月13日0时起至2016年5月12日24时止,被保险人为宁夏瑞斯软件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XX与被告马路因驾驶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XX、**、马程受伤,依据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马路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本院予以认定。按照《2016年度宁夏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原告XX的各项合理损失为:残疾赔偿金60446.4元(25186元×20年×12%)、医疗费171076.29元、住院伙食补助2400元(24天×100元)、误工费17168元(160天×107.3元)、护理费6438元(60天×107.3)、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225元、住宿费2321元,以上共计261074.69元;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为:残疾赔偿金70520.8元(25186元×20年×14%)、医疗费47625.59元、住院伙食补助3500元(35天×100元)、误工费10730元(100天×107.3元)、护理费6348元(60天×107.3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140724.39元;原告马程的各项合理损失为:医疗费3988.23元、误工费2146元(20天×107.3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共计6334.23元。被告马路作为被告宁夏瑞斯软件有限公司职工,其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事故,并造成对他人的侵害,故应由用人单位被告宁夏瑞斯软件有限公司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马路所驾驶车辆在被告财产保险金凤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故被告财产保险金凤支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各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下剩部分由被告财产保险金凤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70%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费用的不足部分及原告所主张的鉴定费、复印费由被告宁夏瑞斯软件有限公司予以赔偿,被告马路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XX、**、马程所主张的计算误工费及护理费的依据,虽能证实其有固定收入,但其并未提供明确的实际减少收入的相关证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其误工费及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应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更为合理,故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XX所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12000元,因该损失费用并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XX医疗费等各项费用56833元;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56832.77元;赔偿原告马程医疗费等各项费用6334.23元;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XX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42969.2元【(261074.69元-56833元)】X70%;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58724.1元【(140724.39元-56832.77元)】X70%。上述费用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宁夏瑞斯软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XX鉴定费、复印费1653.5元;支付原告**鉴定费、复印费1161.5元,共计28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XX、**、马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3元,由被告宁夏瑞斯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生国

人民陪审员裴光莲

人民陪审员李永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岩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证;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事实及理由:XX赔偿清单

一、医疗费:【171076.29】元

1、住院费、医药费:1557880.5元

2、门诊费:15288.24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

计算式:100元/天×24天=2400元

三、护理费:【33333.33】元

计算式:50OO元/月÷30×200天=33333.33元

四、误工费:【80OO0】元

计算式:6O0O元/月÷30×400O=80OO0元

五、营养费:16OO0元

计算式:100元/天×160天=16OOO元

六、残疾赔偿金:【60446.4】元

计算式:25186元×20年×12%=60446.4元

七、法医鉴定费:【1600元】

八、交通费:【2321】元

九、住宿费:【128】元

十、复印费:【53.5】元,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10OO0元

以上共计377958.49元。

**赔偿清单

一、医疗费:【47625.59】元

1、住院费:39242.06元

2、门诊费:8383.53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35OO】元

计算式:100元/天×35天=3500元

三、护理费:【15OO0】元

计算式:50O0元/月÷3O×9O天=150OO元

四、误工费:【48O00】元

计算式:800O元/月÷30×180天=480OO元

五、营养费:【6000】元

计算式:100元/天×60天=6OO0元

六、残疾赔偿金:【70520.8】元

计算式:25186元×20年×14%=70520.8元

七、法医鉴定费:【11O8】元

八、交通费:【100O】元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10OO0元

以上一至九项合计:【202754.39】元。

马程赔偿清单

一、门诊费:【3988.23】元

二、误工费:【6000】元

计算式:6OOO元/月÷30×30天=6OO0元

三、护理费:【34OO.17】元

计算式:408O2÷12÷30×30天=3400.17元

居民服务费40802元

四、交通费:【500】元

以上一至九项合计:【1388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