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峰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界首市九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西峰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82民初5596号之三

原告:界首市九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颍南界陶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564957414(1-1)。

法定代表人:孙显利,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鹏程,安徽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峰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内新建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372464221X9。

法定代表人:张瑞。

原告界首市九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峰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中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界首市九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界首市九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用5000元,由原告界首市九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界首市九天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1845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于中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鹏博